常熟市浙江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常熟市工商联浙江商会。简称常熟市浙江商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常熟市浙江商会是常熟市工商联领导下的非营利性的民间社团,下设常熟市浙江温州商会、常熟市浙江台州商会、常熟市浙江义乌商会、直属商会。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循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常熟及浙江两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遵守《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接受常熟市工商联的领导。
第五条 本团体办公地址:常熟市黄山路199号,常熟国际汽配城办公楼内(暂定)。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主要任务
(一)向会员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倡导诚信自律;
(二)为会员搭建互相沟通交流的平台,引导会员积极参与常熟市的经济、贸易、文化等有益活动;
(三)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
(四)组织会员参观、考察或举办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交流和合作;
(五)广泛联系国内国际有关商会及中介组织,组织会员开展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
(六)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为会员排忧解难;
(七)引导会员积极投身光彩事业,做好“双思”和“三个结合”;
(八)组织会员参加市工商联开展的各项活动;
(九)承办市政府及常熟市工商联委托交办的事项。
(十)指导、协调下属商会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种类
(一)企业会员:以浙江籍人士为主、在常熟投资经营的合法企事业单位及相关机构。
(二)个人会员:在常熟的浙江籍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投资者、技术人才;经济、理论、法律工作者及其他相关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符合上述第七条的企业、组织和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商会会长办公会或全体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本商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和企业会员铜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组织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商会提供的服务;
- 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的章程和有关条例,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和荣誉;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章程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和企业会员铜牌。会员如果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一年以上不参加本商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报市工商联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考虑到本会的特殊性,也可委托下属商会分别召开。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工商联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监事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理事的增补、辞退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下属商会的建立要经常熟市工商联审核批准;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下属商会副会长以上人选任职需经市工商联审核同意;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每届理事会为肆年,到期应召开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二条 换届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迟。但必须报市工商联批准后方可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设立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组成。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由常务副会长兼任,聘请若干名副秘书长、办事员;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常熟市工商联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任期与理事会相同为肆年。连选可以连任。会长最多不超过2届,退任后任名誉会长。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二)可提名聘任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以有利于商会日常工作的展开(需经工商联审核同意);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商会财务支出的唯一有效者。
第三十条 本商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做好分管部门或下属商会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商会的年度工作计划;秘书处设办公室,经会长同意可以特聘专职常务副秘书长及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协助会长、秘书长处理日常工作。
(二)组织副秘书长做好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协调工作;
(三)处理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布置的其他事务。
-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与资助;
(三)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按照全国工商联和常熟市工商联的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由会长办公会提议全体理事会通过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经费只能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和本商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经财务审计监督小组的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常熟市工商联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会长或秘书长之前必须接受本商会财务审计监督小组和常熟市工商联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规定、按照常熟市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和常熟市工商业联合会的审查与批准。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常熟市工商业联合会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常熟市工商联审查同意后向常熟市民政局注销。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常熟市工商联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工商联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会选举结果须经常熟市工商联批复后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全体理事会,本章程经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常熟市工商联批准之后起生效。
常熟市浙江商会
二00六年六月六日